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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所舉行之花燈製作競賽,請秉持鼓勵教師自由參賽之原則,請 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 99 年 1 月 19 日台國(二)字第 0990007281 號函。
二、 花燈製作為延續傳統節慶活動之一環,惟請秉持鼓勵教師自由參賽之原則,勿以強迫參賽或以比賽件數作為衡量學校績效表現之依據。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熊湘屏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76
傳真號碼: 8462787
公告時間: 2010-01-2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1-26 09:30:00
點閱數: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