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兒童身心健康,請加強兒童用藥安全之相關措施,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 月 25 日台國(三)字第 0990010901B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 99 年 1 月 14 日召開之「研商兒童用藥安全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三、因日前報載將治療過動兒之藥品「利他能」誤稱為「兒童古柯鹼」,復部分媒體報導長期服用「利他能」恐導致類似毒品成癮,此誤解恐造成過動兒拒絕用藥之情形,為避免外界之誤解影響過動兒之治療,請各國中小學加強關懷學生並適時輔導。
四、基於國民小學低年級學生因年齡較小在校(園)尚難自行服藥,教師或教保人員常有受家長委託協助兒童服用處方藥之情形。為提高用藥行為之安全性,請督導各校(園)建立並落實兒童託藥制度,相關協助用藥行為應有家長或監護人簽名之託(給)藥單,並妥善保管藥品,給藥時並應確實檢核藥袋之標示。
五、另請加強教師及教保人員有關兒童用藥安全之知能,衛生署建有兒童就醫及用藥安全相關宣導資訊(財團法人中華景康藥學基金會網站:
http://www.wretch.cc/blog/ckf8382),請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