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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補助學校參加98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暨鄉土歌謠決賽經費一覽表(預估)供參,確實補助金額待簽准後另行公告。

一、本府補助經費中「貨車」部份是否符合學校實際所需,請各校確實評估,如需修正請於 1 月 14 日中午 12 時前電話告知或傳真至社教科。
二、決賽地點及比賽日期
(一)98 學年度全國鄉土歌謠比賽決賽地點在台北縣三和國民中學,預定自 99 年 3 月至 4 月辦理。
(二)「98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組決賽地點在宜蘭縣,預定自 99 年 3 月 1 日起辦理。
,個人組決賽地點在高雄市,預定自 99 年 3 月 15 日起辦理。
三、本案循往例係補助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參加是項比賽之團體組與個人,高中職以上學校因本府非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四、各隊行程以 3 天 2 夜計(往返路程計 1 天、彩排 1 天、比賽 1 天)。
(一)「住宿費」其計算基準為 2 天晚上,師生及領隊每人每夜以 400 元計。
(二)「膳雜費」其計算基準為 3 天白天,師生每人每日以 200 元計。
(三)「交通費」其單價為:團體組每車每天 10,000 元 〈花蓮-宜蘭〉,團體組每車每天 15,000 元 〈花蓮-台北〉,個人組以莒光號計。。
(四)「保險費」之計算標準為每位學生全程以 100 元計。
(五)「搬運費」之計算標準:
( 1 ) 6.5 噸貨車 1 輛(附遮雨頂蓬) 25,000 元。
( 2 ) 3.5 噸貨車 1 輛(附遮雨頂蓬) 20,000 元。
五、隨隊教師人數及領隊
(一) 樂團部分,隨隊教師人數,以參賽學生每 15 人加計 1 位,餘未滿 15 人者超過 7 人(含 7 人)增加 1 位教師(以各校實際報名人數核實補助)。
(二) 合唱隨隊教師人數至少 2 名(指揮 1 名、伴奏 1 名),另參賽學生達 30 人以上,每多 15 人加計 1 位,餘未滿 15 人者超過 7 人(含 7 人)增加 1 位教師(以各校實際報名人數核實補助)。
(三) 每隊增派領隊 1 名,惟領隊應以校長或主任為限。
六、檢附經費補助金額預估表 1 份供參,確實補助金額待簽准後另行公告。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熊湘屏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76
傳真號碼: 8462787
公告時間: 2010-01-1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1-14 1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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