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98學年度第二學期及99年寒假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案,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8 年 12 月 21 日台國(三)字第 0980187114D 號函辦理。
二.本要點所訂課後留園時段,包括學期中放學後之時段、假日及寒暑假等。
三.本服務補助對象如下
1 、 4 足歲以上及滿 5 歲低收入戶家庭。
2 、 4 足歲以上及滿 5 歲中低收入家庭。
3 、 4 足歲以上及滿 5 歲本府專案核准有必要協助之經濟弱勢家庭。
4 、 4 足歲以上及滿 5 歲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四.本服務經費以月或學期為單位。依下列標準收繳:
1 、 寒暑假期間: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代辦費依當天花蓮縣該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標準計收)
2 、 非寒暑假期間:二百六十元×授課總節數÷0.7÷人數
五.敬請欲辦理課後留園之園所於 99 年 2 月 1 日後至系統登打資料,另將該校核章之實施計畫及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宣導單張(需核園戳章),逕寄本府教育處特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