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教育部補助「98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普通及專科教室設備等部份)」經費結餘款改分配一案,相關核銷事宜請見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98 年 11 月 24 日台國(一)字第 0980200528 號函辦理。
(二) 本案之經費核結請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作業」辦理。爰因部分學校延遲掣據影響撥款作業,故請本案受補助學校於經費撥付至學校公庫後三日內,檢附下列表件送本府教育處核銷(相關表格請參酌附件之格式):
1.一次支付憑證審核表 1 份。
2.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
3.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 1 份。
4.成果報告一式 2 份。
(三) 本案結餘款不論大小均應依「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相關規定繳回;另計畫執行中遇有窒礙難行時,該筆補助經費應予撤銷繳回,不得分配於其他設備項目使用。
(四) 感謝各校承辦人的配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