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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函文有關民眾建議基於利益迴避原則,現任校長不宜兼任縣市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理、監事,應如何處理乙案,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98 年 12 月 2 日台國(一)字第 0980202815 號函辦理。
二、另依據內政部函釋略以,各縣市學校之員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係由各縣市學校員生社所組成,學校校長不負監督上級合作社聯合社之行政責任,可當選為上級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
三、另教育部前於 98 年 9 月 25 日台國(一)字第 0980163701 號函轉民眾陳情信件有關「基於利益迴避原則請現任校長不宜兼任縣市聯合社之理、監事」案,與前開內政部函確有未符,應予更正。
四、檢附內政部函乙份供參。
主辦單位: 體健科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高雅鈴
連絡電話: 8462860#350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09-12-02 16:00:00
最後修改: 2009-12-03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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