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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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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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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9 月 1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50094848 號書函。
查教育部 81 年 8 月 20 日台( 81 )人字第 46562 號書函略以,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提敘,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
前開書函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爰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之查證,請依前開程序辦理。
1) 1150916_國教署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宜.pdf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邱世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8
公告時間:
2026-09-24 14:18:00
最後修改:
2026-09-24 14:19:44
點閱數: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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