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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要 行政公告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115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輔導教師配置及聘(進)用相關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4 月 2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55801665B 號函及 115 年 7 月 2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55803526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跨學年度銜接,請各校依「學生輔導法」規定,先行辦理 115 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輔導教師聘(進)用或延續聘(進)用作業,以維持學生輔導工作正常運作; 115 學年度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核定前,相關經費由本府先行協助支應,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後再依規定辦理。
三、有關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編制,請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附件「國民中(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辦理。
四、輔導教師法定員額依各學制班級數分別計列。班級數之採計,以學校內接受國民教育、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不含抽離式資源班及技藝專班。
五、 11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編制如下:
(一)**國中部:**15 班以下應置專任輔導教師 1 人; 16 班至 30 班置 2 人; 31 班至 36 班置 3 人; 37 班至 48 班置 4 人; 49 班至 75 班置 5 人。
(二)**國小部:**6 班以下置兼任輔導教師 1 名; 7 至 9 班置兼任輔導教師 2 名; 10 至 24 班置專任輔導教師 1 名、兼任輔導教師 1 名; 25 至 48 班置專任輔導教師 2 名; 49 至 72 班置專任輔導教師 2 名、兼任輔導教師 1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