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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檢送臺北市立大學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辦理「115學年度幼兒園在職教師加註特殊教育次專長學分班」招生訊息,請查照。
| 一、 | 依教育部 115 年 6 月 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52600854C 號函辦理。 |
| 二、 | 臺北市立大學「115 學年度幼兒園在職教師加註特殊教育次專長學分班」招生簡章將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後公告於臺北市立大學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網站,網址: https://cte.utaipei.edu.tw/ 。 |
| 三、 | 有關 115 年幼教加註特殊教育次專長學分班招生簡章,摘要說明如下: |
| 四、 | 招生人數:招收 1 班,共計 50 名,招生人數如不足 15 人本校保留開班權利。 |
| 五、 | 報考資格:臺北市立大學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依據各縣市政府薦送之教師名單,依序通知教師檢送相關資料報名,並於本校師資培育及職涯發展中心網站公告最後確認參加教師名單。如尚有餘額,則由本校自行招生遞補。 |
| 六、 | 錄取方式: |
| (一) | 【第壹類】縣市政府薦送參與之教師資格與說明如下: |
| 1、 | 申請人現職必須任職於公立、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 2、 | 申請人須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資格,並需實際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年資 3 學年(或 3 年)以上。 |
| 3、 | 申請人所任教班級,或擔任園長/園主任/中心主任之教保服務機構,近 5 年內曾有連續 2 年安置經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通過之特殊教育幼兒。符合資格人員如下: |
| (1) | 編制內按月支領薪資之合格專任教師。 |
| (2) | 園長/園主任/中心主任。 |
| (3) | 教保員。 |
| (4) | 報考資格定義如下: |
| 甲、 | 需實際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年資 3 學年(或 3 年)以上: |
| (甲) | 年資採累計加總 3 學年(或 3 年)即可,無須連續,包含 3 個月以上長期聘期之年資,惟不包含短期年資。 |
| (乙) | 3 學年(或 3 年)認定時間點:於本學分班課程開始前累計加總 3 學年(或 3 年)即符合。 |
| 乙、 | 教師任教班級或園長/園主任/中心主任任職之教保服務機構,需於近 5 年內曾連續 2 年安置經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通過之特殊教育幼兒。 |
| (二) | 【第貳類】臺北市立大學自行招生,招生對象條件與錄取順序如下(第二類人員報考資格如條件相同,則按報名收件次序錄取): |
| 1、 | 順位 1 :申請人須為公立、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合格專任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園長/園主任/中心主任。 |
| 2、 | 順位 2 :申請人須為公立、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教保員。 |
| 3、 | 順位 3 :申請人須為準公共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合格專任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園長。 |
| 4、 | 順位 4 :申請人須為私立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合格專任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園長。 |
| 5、 | 順位 5 :申請人須為教保服務機構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
| (三) | 上列五項對象具備資格亦需與薦送對象資格一致。需具備合格幼兒園教師資格,並實際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年資 3 學年(或 3 年)以上,且其任教班級或園長/園主任/中心主任任職教保服務機構以連續 2 年安置經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通過之特殊教育幼生者始得報名,並依招生對象進行先後順序錄取。 |
| 七、 |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線上+郵寄紙本報名」,不接受現場報名。 |
| 八、 | 錄取方式及標準:第二類人員報考資格如條件相同,則依報名資料收件先後順序錄取。 |
| 九、 | 開設課程:需修習「幼兒園師資類科特殊教育次專長」相關課程應至少修習 12 學分。 |
| 十、 | 修業年限:至少 1 學年 2 學期,臺北市立大學得因課程調整需求,保有調整異動之權利。 |
| 十一、 | 教學地點: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公誠樓 3 樓(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1 號),上課教室另行公告。 |
| 十二、 | 其他各項規定,請參閱招生簡章(如附件)。 |
| 十三、 | 本案如有疑義,請來電洽詢承辦單位(02)2311-3040#8342 賴小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