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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要 公告 有關撥付114學年度第2學期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一案,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暨國教署 115 年 1 月 6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3384 號函辦理。
二、本案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規定辦理,衍生之額外費用,由各機構自行支應,說明如下:
(一)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日部分,累計滿 1 日方能扣除是日之導師職務加給或教保費。
(二)國定假日、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補休、特別休假、公傷假等得照常支給。
(三)請假期間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代理半日或暫時調配入班協助而非全時帶班從事教保工作,無法支給。
(四)按日扣除或支給之金額均以補助額度除以 30 日,並以無條件捨去計算。
三、請各機構於時限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教保系統)進行旨揭經費請領作業,說明如下:
(一)申請作業:請各機構於 115 年 7 月 10 日前,至教保系統設定請領人員,完成後併同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本府申請:
1.經本府備查之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名冊。
2.各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
3.請領清冊(於教保系統列印):請領旨揭經費之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本人應確認請領清冊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帳戶及金額無誤後簽名。
4.請領人郵局存摺影本及切結書等。
(二)審查作業有下列兩種方式:
1.本案得以寄(送)件方式至教育處特幼科,惟請於115 年 7 月 15 日(三)前送件,並逕依「送審資料自我檢核表」檢視資料內容之完整性,以利本府後續審查。
2.請各機構於115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 00-12 : 00 、下午 1 : 30-15 : 30 備妥前開資料至本府教育處 1 樓貴賓室辦理審查作業(含教保系統清冊)。
3.原幼稚園改制者,其招收 5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應至少配置 1 名教師。
(三)經費撥付期程:配合中央經費申請暨追加期程,本府將於 115 年 10 月 30 日前將經費撥付至受領人員之帳戶,為提升經費撥補效率,本案受領帳戶一律採用郵局帳戶。
四、有關教保系統設定事宜,請各機構注意下列事項,如因未依規定填報或登載系統資料致影響請領金額,請各機構自行負責:
(一)各機構應於「每學期」初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進行班級設定及幼生編班作業,並應於幼生入(離)園併同更新相關資料,以維系統介接資料之正確性。
(二)各機構應「每月」至教保系統設定導師及教保員,並確認教職員工到(離)職及異動情形,以保障教保服務人員請領旨揭經費之權益。
五、本案經費補助款倘有謊報、掛名等不實情形且經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款項;另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相關作業流程均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資料如送審資料自我檢核表、切結書、存摺影本黏貼用紙等如附檔,請自行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