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獎學金請專款專用,不得挪至其他用途,如有餘款一律繳 回,請貴校確依規定於本學期結束前轉發予獲獎學生,
並於 114 年 12月 19 日前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 併同成果報告送本府核銷 ( 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
如有結餘請以支票方式繳回。
尚未繳交學校:
國中:壽豐、豐濱、宜昌、海星、秀林。
國小:太平、海星( 缺收支明細表 1 式 2 份)、靜浦、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