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繳回「113 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非留存賸餘數 」,請各校於今日中午前將付款憑單第一聯送至本府教育處設施科辦理非留存賸餘款繳回事宜。
二、有關繳回「113 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非留存賸餘數 」,請各校於 114 年 7 月 3 日中午前開立付款憑單,單獨打包為一個批號並放行,紙本付款憑單第一聯請於 7 月 7 日前免備文送至本府教育處設施科或傳送核章電子檔至承辦人即時通。
三、 6 月 30 日以前放行之付款憑單,支付科會統一退件,請重新依照上述時間辦理。
**放行時間為 7 月 1 日至 7 月 3 日中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