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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要 行政公告 有關繳回「113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非留存賸餘數 」,請各校於114年7月7日前將付款憑單第一聯寄(送)本府教育處設施科辦理非留存賸餘款繳回事宜。

 

一、依據本府 114 年 6 月 27 日府教設字第 1140125904 號函及 114 年 7 月 1 日府教設字第 1140129496 號函辦理。

二、有關繳回「113 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非留存賸餘數 」,請各校於 114 年 7 月 3 日中午前開立付款憑單,單獨打包為一個批號並放行,紙本付款憑單第一聯請於 7 月 7 日前免備文寄(送)本府教育處設施科或傳送核章電子檔至承辦人即時通。

三、 6 月 30 日以前放行之付款憑單,支付科會統一退件,請重新依照上述時間辦理。

**放行時間為 7 月 1 日至 7 月 3 日中午**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教育處設施科承辦人,謝謝。
主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胡芸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3
公告時間: 2025-06-30 10:51:00
最後修改: 2025-07-02 1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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