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6720Q 號函號與本府(諒達)114 年 3 月 27 日府教學字第 1140059327 號函辦理。
二、各項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作業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規定辦理,並依補助項目及金額專款專用,請盡快依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檢附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及活動成果1 份(不用裝訂,電子檔併寄 yht5417@hlc.edu.tw)送本府辦理核銷事宜,如有結餘款請透過繳款書作業繳回,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