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4 年 6 月 16 日府消管字第 1140113049 號函辦理。
二、依據「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第 5 點第 3 項規定略以,種子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附推薦名單及學經歷資料等必要佐證文件,並經內政部辦理師資培訓課程訓練合格後,始得擔任:
(一)具有防災士資格。
(二)具備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三)於防災單位擔任主管職務達 2 年以上,並參與防災工作經驗達 3 年以上。
三、旨揭「避難收容及防災計畫」模組課程係「社區避難收容場所開設與運作(講授+實作) 1 小時」及「防災計畫實作與驗證(講授+實作)3 小時 」2 門課程,請依上開規定確實擇優遴選所屬負責避難收容及防災計畫相關業務或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營運期間實際運作,且具防災士資格及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者,並填具清冊併附學經歷等相關佐證資料,於 114 年 6 月 17 日下班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回傳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a0981071308@hlc.edu.tw)。
四、檢附清冊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