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4年2月12日府教學字第1140029571號函(諒達)辦理。
二、請各校依本縣清寒優秀獎學金核發要點第7點逕行審查核發,惟為求公信,各校應按名額核配表以公開方式遴選受獎學生,並做成紀錄。相關申請表件、證明及會議紀錄則留校備查,無需寄送承辦人。
三、請於114年6月 7日前辦理核銷,縣屬學校依簡化流程方案辦理,檢附經費結報表送本府核銷,如有結餘款以繳款書繳回(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國立及私立學校檢附收支明細表送本府核銷,如有結餘款以支票繳回(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