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行政暨研考處 114 年 4 月 28 日府行法字第 1140077349B 號辦理。
二、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總說明:
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六次修正,茲因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將慢車「電動自行車」之名稱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入交通部監理機關牌照管理之車種。
本縣為清除道路障礙、改善交通秩序,將違規車輛移置保管之場所,並依據本自治條例,向違規車輛之車主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而違規車輛包含電動自行車,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修正,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七條。
三、檢附依據函文、公布令、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