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及本縣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辦理。
二、檢附旨揭績效考核實施計畫 1 份。
三、考核人員請於每學年 6 月 15 日前,依績效考核表(附件 1-4)完成自評分數、小計及自評說明,必要時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並寄送至教育處學務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