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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93

轉知 國教署辦理113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倘有重新安置需求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1. 依據 114 年 4 月 15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5701130A 號函辦理。
  2.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重新安置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1. 申請時間為 114 年 5 月 1 日至 114 年 5 月 31 日。
    2. 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 3 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 3 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3. 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請填具「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向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提出申請補發。
    4. 如學生僅持前述鑑輔會鑑定證明,但未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力評估者,須於提報前完成補施測能力評估,請參閱「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說明」,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填具「能力評估申請表」以書面向各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含自辦區)提出申請,由分區主辦學校種子教師協助評估事宜,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之學生原就讀學校支應。
  3. 為利申請校際重新安置學生未來轉學順利適應,請學生原就讀學校依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意願,先行向擬接受安置學校了解缺額及相關事宜,亦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與學生先行至擬接受安置學校進行參訪,以了解學校教學環境、課程規劃、學分修習、交通......等相關問題。
  4. 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屬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學生,倘有重新安置至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者,請先行函知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並依本署重新安置作業及流程以紙本方式辦理。請於 114 年 5 月 31 日前將相關申請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免備文逕寄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校址: 51143 彰化縣社頭鄉中山路 1 段 306 號-蕭小姐收)憑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另請將前揭申請相關資料電子檔( word 檔或 odt 檔)寄至 wenwen@gm.chsmr.chc.edu.tw 彙整。
  5. 相關表件請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網址 https://sites.google.com/gm.chsmr.chc.edu.tw/icsd )/重新安置下載。對申請作業有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蕭小姐,聯絡電話: 04-8727303 分機 6234 。
  6. 檢附「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實施計畫」、「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規範」、「能力評估申請表」及「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各 1 份。
主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楊琁如
連絡電話: 8462860#256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25-04-15 17:30:00
最後修改: 2025-04-16 12:16:50
點閱數: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