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員實施計畫辦理。
二、各校所送申請名冊需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自 114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15 日止,請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https://www.set.edu.tw/default.asp) 登錄申請。
三、請將相關資料電子檔依照檢核表順序排列,寄至本縣身障教育資源中心 (hlcsped@gmail.com) 以利後續派案及審查作業。
三、如有相關問題請電洽身心障礙特教資源中心林倩如組長(8547145#102)。
⚠️⚠️ 注意事項 ⚠️⚠️
一、務必將資料備齊並依照檢核表項目順序排列,檢核表及項目 1-3 以學校為單位整理成 1 份 PDF 檔(檔名範例:○○國小教師助理申請-相關紀錄;○○國小學生助理申請-相關紀錄) ;項目 4-9 項以「特教班」每班為單位,整理成 WORD 檔。(檔名範例:○○國小教師助理申請-特教班 1 ;○○國小教師助理申請-特幼班 1 ;○○國小學生助理申請-相關紀錄)。
二、若有「情緒行為」相關問題申請者必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含執行成效紀錄。
三、申請條件
1.教師助理員:集中式特教班班級學生障礙狀況嚴重亟需協助、嚴重情緒行為問題出現頻繁,致學校現有教師人力(含其他相關特殊教育支持人力)不足者。
2.特教學生助理員:
(1)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經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相關人員合作介入輔導後,障礙狀況仍嚴重影響其學習生活或班級教學活動者。
(2)集中式特教班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進食、移動或呼吸,需要人力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