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辦理。
二、旨案各直轄市政府以提報 2 案為原則,其餘各縣(市)政府以提報一案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15 萬元,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轄內教保服務機構踴躍辦理,並審查轄內各教保服務機構所提計畫之可行性及經費編列項目之合理性,於 114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五)前彙整後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三、為完善後續審核流程,請依案附補助經費彙整表填列,彙整表 excel 檔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本處承辦人林楷倢信箱(d16132000@hlc.edu.tw),以利彙整後併同回傳至國教署。
四、檢附「實施計畫(範本)」及「補助經費彙整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