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貴校得將具金融教育意義或相關資源之場館資源(如附件)結合本計畫補助辦理之教師研習、學生學習活動等事項推動,以適時更新教師及學生金融基礎教育知識,並精進教師將館藏資源轉化為金融基礎教育素養導向課程教學之知能。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3 年 12 月 1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6130 號函辦理。
一、 為推動「金融基礎教育推廣合作計畫」,國教署特訂定旨揭計畫,請欲申請旨揭計畫之學校於 114 年 2 月 5 日(星期三)至 3 月 26 日(星期三)期間,逕至國教署國中小課程教學計畫填報系統(https://teach.cloud.ncnu.edu.tw/ )填報申請計畫(帳號及密碼請逕洽本府承辦人員),俾國教署憑續辦計畫經費核定事宜。
二、 本案執行期程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推動方式如下:
(一) 組織本計畫之工作小組:成員可包含教育局(處)、輔導團、推廣學校團隊、資深之推廣學校人員、金融輔導單位及具教育背景之專家學者,並定期召開推廣聯席會議,得邀請金管會諮詢輔導工作小組成員共同與會。
(二) 推派推廣學校:推派本縣內金融基礎教育執行成效良好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推廣學校(各教育階段別均需推派至少 1 校,得優先推派社會或綜合活動領域國民教育輔導團召集學校擔任),推廣學校應配合辦理轄內金融基礎教育之相關推廣活動,並以「金融基礎教育學習架構」為基礎(高中部分,另需運用金融教育模組),配合各教育階段之教學重點及學習目標,規劃連貫且統整之金融教育課程,並轉化金管會研編之教材,運用於校內課程中。
(三) 成立金融基礎教育推廣社群:組織推廣學校團隊及轄內推動金融教育課程教師,成立推廣社群,並視需求邀金融輔導單位及具教育背景之專家學者參與。透過課程分享、社群增能活動、共同備課等方式,將金融教育教材轉化及結合課程落實經驗,推廣至行政區內公私立學校。
(四) 辦理全縣性「金融基礎教育融入教學產出型工作坊」及「金融基礎教育融入教學相關知能教師研習」至少各 1 場次。
(五) 辦理全縣性「金融基礎教育親師生活動」或全縣性學生活動或競賽至少 1 場次。
三、 旨揭計畫經費支應下研發之教案或教材,應併成果報告提交國教署,並授權予國教署、金管會及承辦金融基礎教育推廣合作計畫之相關機構置於相關平臺,以及推廣金融教育時使用。
四、 本案申請經費以新臺幣(以下同) 20 萬元為上限。倘有所屬高中參與本計畫,並試辦課程模組,請敘明高中參與規劃,檢核通過後,將額外核定經費 5 萬元。
五、 計畫經費編列及核銷事宜須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