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7 條第 1 項、「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 113 年 12 月 20 日原民教字第 1130067117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2 月 1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0153835A 號函辦理。
二、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7 條第 1 項、「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略以,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含實體課程及線上課程)各 18 小時或 1 學分,擔任 6 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應修習課程各 4 小時,以增進教學之專業能力。
二、按本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原住民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揭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 4 年內,修畢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三、為調查本縣原住民重點學校及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之原民實驗班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是否業依「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修畢「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之時數或學分,請本縣原住民重點學校及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學校填寫,並請於今日 114 年 3 月 3 日(星期一)下班前,至 Google 表單完成填報(連結:https://forms.gle/GJ6mnBkcs5V5EYbS6)。
四、本案請各原住民重點學校及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於填復時應確實檢覈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所提研習時數證明,並請各原住民重點學校及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7 條第 1 項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儘速依法完備相關人員之培訓。如有疑問,請逕洽國教署承辦人邵學禹科員( 04-3706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