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4 年 2 月 14 日府行購字第 1140030765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已規定,將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基 本資料填報於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 ,並應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後 20 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 前開系統,先予敘明。
三、工程會「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已定期轉入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填報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系統發包預算達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標案決標資料,提供各機關每月定期填報工程進度及品質資料,提醒填報上述案件時,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每月新增之案件,應先填寫基本資料(A1-A5)、地理座標(B10)、承造廠商之品管人員(C1)、監造單位現場人員(C4)、規劃設計監造 PCM 專技人員(C5)及安衛人員,並視實際情形填寫承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C2)、工地主任及工地負責人(C3)。
(二)開工後每月填報進度,先至各月分配(B3)新增月份,執行進度(B5)內才會出現該月份資料,若屬開口合約請至開口合約派工(B8)填報。履約期間有變更、停工及付款之情形,請至變更經費期程(A6)、停工狀況(A7)及付款狀況(A8) 填報。
(三)工程竣工且驗收付款後,請填報竣工(C6A)、驗收資料(B6)、結算(C6B)及結案(C6C)。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第五點填報履約情形計分(D10)後函文書面通知承造廠商。
(四)有關基本資料(A1-A5)-執行相關資料內生態檢核作業、節能減碳檢核作業,請依工程會「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條及「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辦理。
三、請校檢視是否有案件已竣工付款結算,但尚未填報系統結案部分,請儘速將資料補齊辦理系統結案。
四、各機關填報於「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之資料屬廣義之公務資料,如登載不實恐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遭懲處或彈劾之虞,請確實檢核填報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