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2 月 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45500350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各校於校舍管理系統填報之冷氣設備資料作為本年度冷氣汰換之參據,請符合冷氣汰換資格之學校(詳見「校舍管理系統冷(暖)氣機設備明細表」)於 114 年 2 月 18 日(二)下班前填具「115 年冷氣汰換申請表」報府申請冷氣汰換,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另符合汰換之冷氣倘經學校評估尚堪用不需汰換者,亦請敘明原因函報本府備查。
三、檢附 115 年冷氣汰換申請表及校舍管理系統冷(暖)氣機設備明細表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