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 月 2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3270 號函辦理。
二、審酌教師及教保員為穩定教保服務品質之關鍵因素,爰準公共機制除減輕家庭負擔、友善家長外,為提升幼教職場勞動條件,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 9 點明定,勞務方面,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行政管理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全額、不逾時、直接給付員工薪資;須訂定工作規則,載明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等相關規定,並於 114 年 2 月 28 日前報送地方政府備查。以提升渠等福利待遇,俾利優秀人才留任及吸引具教保熱誠者投入職場。
三、為利備查作業程序,請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至遲於114 年 1 月 17 日函報本府教育處。
四、檢附摘錄自勞動部公告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供參,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