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國教署 114 年 1 月 13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043 號函辦理。
二、依本要點規定,本案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幼兒人數設置 2 位導師之班級:補助每位導師每月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新臺幣(以下同) 2,000 元。
(二)依幼兒人數設置 1 位導師之班級:補助每位導師每月導師職務加給差額 1,000 元。
(三)實際擔任幼兒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補助每人每月教保費 2,000 元。
三、請各機構於時限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教保系統)進行旨揭經費請領作業,說明如下:
(一)申請作業:請各機構於 114 年 2 月 14 日前,至教保系統設定請領人員,完成後併同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本府申請:
(二)審查作業:請於 114 年 3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 : 00-12 : 00 、下午 1 : 30-15 : 30 備妥前開資料至本府教育處第 2 會議室辦理審查作業(含教保系統清冊);原幼稚園改制者,其招收 5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應至少配置 1 名教師。
(三)經費撥付期程:配合中央經費申請期程,本府將於 114 年 4 月 30 日前將經費撥付至受領人員之帳戶。
(四)倘教保系統清冊之金額與各園所送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及教保系統登載之到(離)職日期致發生溢領情形,請機構務必依實際在職情形修正清冊金額,以提升本補助經費之執行效益。
四、有關教保系統設定事宜,請各機構注意以下事項,如因未依規定填報或登載系統相關資料致影響請領金額者,請各機構自行負責:
(一)各機構應於「每學期初」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進行班級設定及幼生編班作業,並應於幼生入(離)園併同更新相關資料,以維系統介接資料之正確性。
(二)各機構應「每月」至教保系統設定導師及教保員,並確認到(離)職及異動情形,以保障是類人員請領旨揭經費之權益。
五、旨揭經費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規定辦理,衍生之額外費用,由各機構自行支應。
六、本案經費補助款倘有謊報、掛名等不實情形且經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款項;另為避免個人資料外洩,相關作業流程均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七、附件:切結書、送審資料自我檢核表、存摺影本黏貼用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