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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準公】有關113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課後延長照顧之經費案,請依說明配合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20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2741 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對象為就讀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且參與該機構辦理之課後延長照顧服務者, 113 學年度所需經費依下列補助基準核定,說明如下:

(一)依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登載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 113 學年度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幼兒人數及課後延托費,並審酌 112 學年度辦理情形,暫予核定各機構所需補助額度

(二)符合補助資格採全月參加者,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以下同) 750 元;中途入(離)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教保中心)者,採覈實支付,以入(離)園當日起計,採全月參加者,當月參加日數(包括例假日) 15 日以下者,最高補助半個月費用 375 元;逾 15 日者,至多以全月最高補助金額計之

三、旨揭補助注意事項如下,請教保服務機構配合辦理:

(一)依幼生系統登載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數額、幼兒就學情形及參與課後延長照顧情形核給補助經費並覈實支付,爰請各機構應詳實登載及更新幼兒就學情形;未核實登載且逾補登期限,致未能計入該生補助者,不予補助

(二)採系統申請作業,每學期期末一次撥付經費為原則,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學期結束前 1 個月(上學期 1 月、下學期 7 月)至幼生系統造冊及列印清冊,於本府指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本案補助款項;若幼兒中途離園及教保中心不再續讀者,請即至幼生系統進行造冊,並得向本府申請該生補助經費,俾利轉發

(三)為支持弱勢家庭家長就業,旨揭幼生參與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得採預先扣繳方式辦理,於接獲政府撥付款項後,免予再轉發家長;至未預先扣繳者,應於政府款項撥付後立即轉撥予家長

(四)請教保服務機構以書面或電子等方式紀錄旨揭幼生參與課後延長照顧服務之出缺席情形,俾利日後查察所需

四、有關申請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延長照顧服務補助經費一事,請各園於即日起至1 月 23 日止,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準公共延長照顧專區-請領清冊維護欄位,依園內幼生於 113 年 8 月至 114 年 1 月實際參與延長照顧服務情形,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

五、另請各園於 113 年 2 月 2 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報府申請補助:

(一)「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經費請領清冊」一式 2 份,並請幼生家長於「合計」欄位旁親筆簽名,並確認補助金額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生於 113 年 8 月至 114 年 1 月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出缺席情形(點名簿)

(三)申請金額之收款收據及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

六、為落實政策效能,請各園依說明二之規劃做法、收費原則(含收、退費收據)及家長參與方式等落實辦理,本府將不定期查察各園辦理情形

 

主辦單位: 特幼科
承辦單位: 特幼科
發布者: 陳怡安
連絡電話: 03-8462860 #254
公告時間: 2024-12-27 11:18:00
最後修改: 2024-12-27 11: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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