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 12 月 25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3291 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第 14 點第 2 項規定:「前項支付費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每學期應分別於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辦理核結,因幼兒中途入園、離園及教保中心衍生之費用,致政府支付費用有不足者,應予追加;有賸餘者,由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返還地方政府。」。
三、有關旨揭費用核結事宜如下,請即轉知所轄幼兒園配合辦理:
(一)各園應於114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起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準公共專區─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逐一檢視幼生請領情形並確認無誤後,勾選「全選」及「儲存送出申請」,列印核結清冊紙本及核章。
(二)上開清冊倘有幼生身分或經濟屬性等須辦理異動者,請洽所在縣市教育局(處)進行修正後,再按「儲存送出申請」;另為利辦理核結作業,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文件補件至遲以 113 年 1 月 15 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旨揭費用採預撥方式辦理,各園期末核結倘有不足款或餘款繳回者,請各園報送核結清冊時,併同不足款收款收據或結餘款支票,逕送至本府教育處;未於指定期限返還餘款者,請依本要點第 14 點第 3 項規定辦理。
四、考量 114 年 1 月 31 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請各園依限辦理核結,並請務必於於114 年 1 月 23 日前(星期四)下午 5 時前檢附核結清冊、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不足款收款收據或結餘款支票(無則免),逕送至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