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13 年 12 月 5 日府教特字第 1130242725 號函諒達。 二、旨揭函釋係考量教保服務工作具不可中斷性所衍生之彈性作法,惟各教保服務機構原則上仍應依勞基法第 35 條立法意旨,安排教保員休息時間,如當日工作時間內確無法安排休息時間,亦不得挪至他日另行補休。 三、函釋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