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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要 提醒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請各校留意並配合辦理(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 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 3 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 請各校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相關子法修訂校內規章(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等),後續將另行調查各校規章訂定情形
  3. 依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條文,增加應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請各校留意。
  4. 依教育部 113 年 7 月 11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3074 號函發之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權責單位包括具有懲處決定權之學校教職員工考績委員會、教師評 審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等;不含性平會、 學校人事室或學務處等行政單位。請各校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於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
  5. 為改善校園性別事件兒童及少年被害人重複陳述所產生之影響,教育部於 113 年 8 月 13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130076958 號 函說明,學校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程序之初,應提供被害人 相關之心理諮商及輔導,使其了解可能歷經之行政調查、司法調查等程序,以提前採取妥適之措施,以減輕被害人之傷害。
  6.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至少 2 小時,請各校配合辦理。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邱世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8
公告時間: 2024-10-16 11:06:00
最後修改: 2024-10-16 1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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