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113621

轉知 轉送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辦理「113學年度中等學校足球聯賽11人制」競賽規程1份。


一、依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113 年 10 月 14 日 113 高體(六)字第 1130104568 號函辦理。

二、比賽時間、地點:
   (一)高中女生組
     1、第一階段:(1)時間: 113 年 10 月 15 、 16 、 18 日。(2)地點:台中市太原足球場。
     2、第二階段:(1)時間: 113 年 12 月 9 、 10 、 12 、 13 日。(2)地點:新莊田徑場。
     3、第三階段(1)時間: 113 年 12 月 17 、 19 、 20 日。(2)地點:華僑高中。
   (二)國中女生組
     1、第一階段:(1)時間: 113 年 10 月 17 、 19 、 20 日。(2)地點:台中市太原足球場。
     2、第二階段:(1)時間: 113 年 12 月 11 、 13 、 17 、 18 日。(2)地點:華僑高中。

三、出賽規定:
   (一)參賽球隊應於賽前 30 分鐘提交球員名單。
   (二)球隊應準備整齊劃一之球衣、褲及襪子(需同品牌、款式),守門員需有第三色球衣,比賽球衣須明確呈現校名及號碼,號碼不得
         重覆,違者不得出賽。
   (三)參賽學校球員資格查驗相關規定:
     1、各階段賽事第 1 場出賽前,「所有報名球員皆」應攜帶已完成競賽日期該學期註冊戳章之學生證正本交由大會審查,證件不符規
             定之球員無法於
場出賽,至補正後方得出賽。
     2、各階段除第一場次交由大會審查外,其餘場次仍應攜帶已完成該學期註冊戳章之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查驗時如有證件不符規定

             之球員,取消該球員該場出賽資格。
     3、學生證補充說明:學生證遺失或學生證無註冊戳章欄位時,應攜帶依競賽日期註明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之在學證明正本(並加蓋
             教務處戳章或註冊組承辦人員職章),且附上有照片之法定證件(例: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護照、居留證),經查驗後
             方得出賽。
     4、學生證等相關資料審查完成後,參賽學校應主動領回學生證、在學證明等相關證件,並請於當場核對,若無當場領回,大會不負
            保管之責。

四、詳如附件。


 

主辦單位: 教育部
發布者: 林國翔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368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24-10-14 10:54:00
最後修改: 2024-10-14 11:57:19
點閱數: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