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提醒
★☆(重要公告) ★☆有關於申請「114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徵選相關附件,請有意申請學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於申請「114 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徵選相關附件,請有意申請學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依據國教署 113 年 8 月 3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921 號函辦理。
- 為契合學校推展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及完備原住民族文化 學習空間,本署規劃旨揭計畫,以課程發展為基礎,營造 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將課程教學結合場域,讓學習發 揮加乘效應,激發學生學習動機與自我文化認同。
- 本計畫需依民族教育課程或教案規劃施作空間,營造契合 教學需求之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申請學校需符合 下列資格:
(一)原住民重點學校: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義原住民重點學校:「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 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 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非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達 70 人以上之都 會區學校。
四、參與 112 年度及 113 年度營造原住民族文化學習場域計畫之 學校應辦竣結報,始得申請參加本年度之計畫;如分屬不 同校區之分校,則不在此限。
五、旨揭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一)各申請學校應於計畫書中,針對「彈性學習課程」明確 提出民族教育課程教學計畫,說明其與申請補助空間設 施之關聯性;另配合領綱說明搭配之課程教學內容,並 具體列出該課程落實之學習重點條目。
(二)本計畫包含「增設」及「整修」校內文化學習場域,規 劃上應以民族文化教育課程為主並作為營造依據。施作方面本計畫禁止使用彩繪、馬賽克磁磚拼貼裝飾。
六、請各校於 113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前將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函報至本府。
七、檢送實施計畫及計畫相關申請表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