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花蓮縣聯絡處 113 年 10 月 7 日花軍字第 1130001021 號書函辦理。
二、為落實執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工作,透過評 選及表揚活動,獎勵工作成效並建立典範,同時提升學校 及教育行政單位整體「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作能量,爰 訂定旨揭實施計畫。
三、請申請學校於 114 年 1 月 3 日(星期五)前將評分表及成果資料一式一份送交教育部花蓮縣聯絡處辦理本縣初評作業。
四、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教育部花蓮縣聯絡處學創人員古明申先生,電話: 8320202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林鈺容輔導員,電話: 846286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