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衛生局 113 年 9 月 16 日花衛健促字第 1130032263C 號函辦理。
二、國民健康署委託消基會於 113 年 10 月 4 日(五)至本縣各禁菸場所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如當場查獲違規情事,將逕行依法裁處。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 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據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四、請加強檢視並配合以下規定:
(一)所有入口(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應依法張貼禁菸標 誌(即進入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並不得有吸菸行為。
(二)園內不得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灰缸、熄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三)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請重點查核區域:廁所、樓梯間 、頂樓、機房、操場、花圃、水溝、走道及園區周邊道路等 ),請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旨揭全面禁菸規定。
(四)園內如有工程施工,請務必加強要求施工廠商遵守菸害防制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