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3 年 8 月 15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1759 號函辦理。
二、為行政減量,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本縣所屬學校免檢附領款收據請款。
三、本案辦理期程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核結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活動結束後 2 個月內,免備文逕送以下資料至本府辦理核銷結報:
(一)縣屬單位:
(二)非縣屬單位:
四、正式公文將另案函知申辦旨案之幼兒園。
***請依第一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