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型電動二輪車於 113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納管,需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能上路,並應投保強制車險,未經審驗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將沒入,且勿進入校園。
二、年滿 14 歲以上始駛可騎乘,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上路,將處以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
四、車子所有人要強制投保汽機車責任險,否則將處新臺幣 750 元至 1,500 元以下罰鍰。
五、擅自改裝微型電動二輪車,增、減或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可處新臺幣新臺幣 1,800 元以上 5,400 元以下罰鍰,並需改回原有規格。
六、發現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及販售資訊,請提供資訊予公路主管機關查處,或電知 1955 諮詢申訴專線轉予公路主管機關。
七、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也要遵守交通規則,配戴安全帽及禮讓行人,不可超速、不可載人、不可酒駕、不可騎乘於人行道與自行車道及遵守機慢車相關道安規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