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3 年 2 月 5 日府教設字第 1130026049 號函辦理。
二、為使學校全面及有效利用經費改善校園設施設備,提供優質友善校園環境,爰請全面檢視並盤整後提出計畫。
三、有關旨揭申請書內容及程序,摘述如下:
(一)申請範圍及經費:
1、申請範圍:涉及整年度所有需要申請之經費計畫,請於總體計畫排列優先次序。
2、經費:請於合理性前提下編列經費。
(二)分項計畫:請依總體計畫申請項目,分(逐)項撰寫計畫書,倘事涉急迫且有立即危險性(如:樹倒、牆塌、路裂等)之申請案,則以專案辦理。
(三)限期完成原則:本補助經費原則應於辦理期程內執行完 竣;惟因需求項目金額過大、施作期程長而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者,不宜提報申請。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2、本府審查作業:由本府教育處業務科及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將安排實地現勘並製作現勘紀錄。
(五)繳件說明:
1、紙本:檢具總體計畫 1 式 7 份及各分計畫申請計畫書 1 份,勿裝釘免備文逕送本府。
2、電子檔:彩色掃瞄 PDF 檔(總體計畫 1 份,各分項計畫 1 份)寄至胡芸小姐電子信箱( yabung1227@hlc.edu. tw )。
四、旨揭申請書經費概算編列、辦理方式規劃及經費執行等事宜,務請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避免涉及違失事項。另倘已獲其他單位先予補助辦理,請即函知本府撤銷申請,避免重複核定經費或損及學校後續申請補助權 益;倘獲本府核定補助學校,因故不予執行相關經費或恣 意變更辦理項目者, 2 年內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五、有關旨案計畫書可編輯檔請至處務公告(編號 106856)下 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