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3 年 7 月 29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1492 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 15 點規定,各機構於履 約期間,每學年得申請設施設備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說明如 下:
(一)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 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 目, 另請確實核對歷次所送成果,倘設施設備有未符 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者,請貴園列為優先改善項目。
(二)補助經費:
1 、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 90 人以下為 新臺 幣(以下同) 20 萬元、 91-180 人為 30 萬元、 181 人以上 為 40 萬元;契約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 約定人數核給, 實際招生人數低於一定比率,得視情節酌減補助經費。
2 、經本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已設 置周全者 ,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 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 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 務規費、水費、保險費 (火險)等費用。
(三)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 視訊 、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 依下列原 則核給:
1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 3 萬元、筆 記型 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 3 萬元、相機每臺 1 萬元、攝影 機每臺 3 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 2 萬元為上限。
2、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 園總補助經費 15%。 (四)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請貴園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 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 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13 條及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 ;又數位化資訊、影像 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 準及規範。
三、檢附申請計畫書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