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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重申0403地震災損設備類補助核結注意事項

一、依據本府 113 年 5 月 15 日府教設字第 1130094552 號函(諒達)辦理。

二、補助經費如為資本門,請於財產帳上列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字樣,應提供補助項目財產帳上列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字樣的彩色照片。

三、成果報告表內施工前、中、後照片的「日期」應予標明。

四、查有多間學校未按上開二、三、辦理,遭公文退回,為便利時效,爰以處務公告再次重申。

五、請於竣工完畢後 1 週內檢附經費結報表及成果報告表(含施工前、中、後照片及日期)各 1 式 2 份報府核結,併予敘明。

六、為協助多間學校仍未載明施工前、中、後日期,檢附成果報告格式 1 份供參。

主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李述奇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6
公告時間: 2024-06-27 16:39:00
最後修改: 2024-07-05 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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