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695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工作,該署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本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學務校安組(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符合作業原則且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6月28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