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3 年 5 月 27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1043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推動,建構中央與地方輔導網絡,以協助各教保服務機構建置合宜的教保環境、落實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發展課程特色及朝專業發展的目標邁進,依教保服務機構需求提供專業發展輔導。
三、為提升教保服務機構參與旨揭計畫之意願,於不影響輔導成效前提下,國教署刻正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輔導計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輔導作業原則)」, 113 學年度起旨揭輔導次數調整為每年至少 6 次,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 30 小時,離島地區調整為每機構每年至少 5 次,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 25 小時;另為鼓勵辦學優良之非營利幼兒園,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再調降輔導次數至每年至少 4 次,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 20 小時:
(一)非營利幼兒園契約期滿並經委託單位同意繼續辦理。
(二)近 4 年連續 3 學年績效考評成績達 90 分以上者。
四、旨案採自由申請制,由各教保服務機構依需求自行邀約輔導人員,共同規劃與執行輔導事宜,請自行依需求及各類輔導目的評估後提報。
(一)目的:發展適齡適性教保服務並規劃精緻化、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以符應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二)對象:
1 、期強化教保情境規劃者。
2 、期發展自編教保活動課程者。
3 、期精進課程與教學者。
五、旨揭輔導計畫提報方式及相關期程如次:
(一)提報方式:由各教保服務機構提報資料報送至本府,由本府彙整後報署。
(二)申請期程摘要(如作業期程表):請各機構 113 年 6 月 1 日(星期六)至 113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五)間逕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輔導計畫區填列欲申請類別之「輔導計畫申請表」,並報送至本府,逾期不候。
六、參與旨揭輔導之教保服務機構請檢送下列書面資料至本府府:
(一)113 學年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表。
(二)第 2 年申請持續辦理輔導者,需檢附「112 學年輔導計畫申請表」(如為有條件通過者應附修正後申請表)及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歷次輔導紀錄。但有下列情形者,需額外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1 、輔導目標勾選「精緻化教學:深化合於課程大綱的統整性活動課程」及「特色化教學」者,檢附 112 學年度任一主題之課程計畫與教學紀實資料,或其他具有自編統整性課程能力之佐證資料。
2 、非營利幼兒園請檢附「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契約書」影本(務必包含園名頁、履約期間規定輔導次數頁及關防章頁);倘母機構為大專校院而有申請入園督導經費者,請併檢附入園督導費核定表。
3 、職場互助教保中心請檢附「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中心契約書」影本(務必包含中心名頁、履約期間規定輔導次數頁及關防章頁);倘母機構為大專校院而有申請入園督導經費者,請併檢附入園督導費核定表。
4 、申請蒙特梭利或華德福幼兒園輔導者,應檢附輔導人員具蒙氏或華德福師資背景之證明文件。
5 、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採 2 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應併附下列資料:
(1)輔導人員合作計畫書。
(2)次輔導人員與輔導主題相符之佐證資料,例如:專家資歷、證照。
(3)112 學年度任一主題之課程計畫與教學紀實資料,或其他具有自編統整性課程能力之佐證資料。
6 、規劃邀請外聘專家學者入機構諮詢者,需檢附外聘專家與輔導主題相符之佐證資料,例如:專家資歷、證照。
七、旨案申請之注意事項,請依輔導作業原則辦理,另請留意下列情形:
(一)同一日僅得輔導一個機構;倘輔導方式採他園觀摩、親職教育講座、各類專題演講、陪同教保服務機構進行社區教學及各類成果發表會;或輔導內容為舉辦各類節慶活動或典禮之籌備策會及前置討論等,不符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之範疇,均不予補助。
(二)本計畫不得與其他同性質補助款重複申請及請領,如查獲則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八、輔導申請相關資訊及輔導作業原則已掛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幼兒園專區/課程與教學/專業成長/教保服務機構輔導。
九、檢附「輔導人員合作計畫」、「作業期程表」、「113 學年專業發展輔導申請文件檢核表」及「線上操作說明」各 1 份,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