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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提報113學年度教保服務機構親職教育計畫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國教署 113 年 4 月 16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35600563 號函辦理。

二、請各辦理園所於113 年 5 月 8 日前免備文提報計畫書,各場次應分別撰寫,並敘明預計參與之家長及社區民眾人數,俾利計畫審查及經費核定。

三、 113 學年度作業重點臚列如次:

(一)親職教育應結合社區、社政及衛政等資源,規劃系列性、階段性主題之親職教育講座,並鼓勵於社區教保資源中心辦理。另親職教育指定主題應包含「教學正常化」、「語文與閱讀」、「健康與生活」、「教養與溝通」、「社區資源運用」、「性別平等」、「幼童安全教育」、「兒童人權宣導」、「學前特殊教育」等相關議題,請依規定時數辦理(詳如附件)。另申請計畫除活動名稱外,應概述課程內容,以利核予補助。
(二)辦理時間不限於假日,且每場次辦理時數可彈性調整,不限於每場次 3 小時,惟不得低於 1 小時,得採視訊、動態、靜態等多樣化方式彈性辦理,亦可採親子共同參與方式辦理。
(三)閱讀相關活動可與地方政府公共圖書館及社區教保資源中心合作辦理,提供圖書借閱服務,並傳授教保服務人員親子共讀知能,將嬰幼兒閱讀資源透過課間、課後活動擴大推廣。
(四)為確保所提計畫之實施對象包含鄉(鎮、市、區)民眾,辦理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計畫中敘明講座場次之宣傳方式,並分別統計各場次家長及社區民眾參與活動之人數及比例,且於核結時報府。
(五)所提計畫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之原則,不得辦理同歡性質活動、業務宣導說明會、各類活動檢討會、幼兒園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六)補助標準:依「核定基準」及「核定額度」,請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七)經費補助項目請依經費編列項目基準辦理,詳如附件。
(八)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研習不得採計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4 條所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知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九)經國教署核定補助辦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之各項活動,不得再以相同活動另行提報本案親職教育之補助,以避免重複申請。
(十)親職講座膳費及教材費之補助基準係以家長及社區民眾之參與人數計算,不包括幼兒人數。

四、相關附件請詳閱, 4/18 公告指定辦理園所之主題。

主辦單位: 特幼科
承辦單位: 特幼科
發布者: 陳怡安
連絡電話: 03-8462860 #254
公告時間: 2024-04-17 10:06:00
最後修改: 2024-04-29 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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