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3 年 4 月 2 日衛部護字第 131460315 號函辦理。 |
二、 | 依旨揭徵件辦法規定,報名表及證明文件請於本( 113 )年 4 月 19 日前送達,收件單位分別說明如下: |
(一) | 公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辦理初審(報名資料逕寄本部)。 |
(二) | 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收件並辦理初審。 |
(三) |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學校:由社會處辦理初選後上傳薦送名單。 |
三、 |
教育部、國教署及各直轄市政府將於完成初審後,於 113 年 4 月 30 日前擇優將報名文件、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上傳至活動網站(網址: https://10praward.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