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3 年 3 月 26 日府建管字第 1130053350 號函辦理。
二、旨揭作業計畫申請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轄)之機關(構)、學校、醫院及鄉(鎮、市、區)公所等之公有既有建築物(適用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詳旨揭計畫附件 1 )得為申請單位輔導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機關與國立大專院校以輔導 1 棟既有建築物為原則,並於 4 月 22 日截止日前將申請書寄送至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