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3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簡章」及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 113 年 3 月 20 日花特教字第 1130200037 號函辦理。 二、另依「113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應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簡章」規定略以:「離島或特殊區域符合報名資格人數低於該區開缺人數得免參加能力評估,由安置委員會逕行安置。」經查花蓮區本( 113 )學年度符合報名資格人數,低於開缺名額。 三、本案業經 113 年 3 月 1 日花蓮區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第二次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略以:「本年度不辦理能力評估,每位學生皆能安置於欲就讀之學校,擬採用志願選填方式進行安置就讀之學校」,並將決議事項函報教育部國教署核准在案。 四、請貴校轉知報名花蓮區 113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之考生,本( 113 )學年度不辦理能力評估,擬採用志願選填方式辦理安置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