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2年12月25日府教特字第1120258422號函辦理。
二、實施對象:符合下列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雙重特殊需求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具優勢才能發展需求,經家長或教師推薦(須檢附推薦評估表)。
(三)資賦優異學生,具身心障礙特質需身心障礙特殊需求服務,經家長或教師觀察(須檢附觀察評估表)。
三、補助基準:學生每人每學期(每學年)最高補助 2 萬元( 4 萬元)。
四、本府前於 112 年 6 月 9 日函請貴校提出旨揭之申請,本次再受理申請對象僅限新入學或有特殊原因者且符合計畫實施對象之學生。
五、貴校倘有意願申請,請依上開計畫內容辦理,並於 113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五)前依旨揭計畫,檢附相關文件逕送本府教育處特幼科申請,並將電子檔(含 WORD 檔及核章後掃描檔)上傳至表單 https://forms.gle/yL6CFsEFV524odvi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