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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要 提醒 重申有關本縣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相關規定,請查照。

  1. 依據本府 112 年 10 月 30 日府教學字第 1120215881 號函辦理。
  2. 本縣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3.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並未明定應聘人員年齡之限制;復查國教署 110 年 1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160189 號函及 110 年 5 月 1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058722 號函釋略以,雖聘任辦法並無年齡相關規定,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規定略以:「……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年滿 65 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據此,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尚不宜超過 65 歲。
  4. 次查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相關規定略以,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5. 綜上,請各校辦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作業時,尚不宜於簡章規範應聘人員之年齡限制,惟倘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十三條所述之情形需設有年齡限制者,亦應於簡章中敘明,以避免相關爭議。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邱世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8
公告時間: 2023-11-06 15:41:00
最後修改: 2023-11-06 15: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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