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2 年 2 月 24 日府教設字第 1120037200 號函(諒達)辦理。
二、旨揭冷氣電費及設備維護費之計算方式嗣於 111 年 12 月 6 日府教設字第 1110220191 號函(諒達)周知,案內核定班級數係參採本縣 111 年 8 月 2 日統計數據為原則,其中冷氣設備滿 3 年及滿 6 年資料,係依各校於校務系統線上填報(編號 6764)資料為據,補助範圍為教學空間(普通教室、專科教室及圖書室 ),其他空間一律不予補助。
三、基於國家能源永續,各校應落實能源教育,引導師生兼顧舒適及節能,並建立校園共同遵循之校內節能措施;另為鼓勵學校推行節能教育,補助學校之冷氣電費,年度中如有結餘 , 學校得支用於校內設施設備改善工作(經常門),並知會會計單位,俾利協助計畫執行與控管。
四、全案除前開所設經費外,對於課後及暑期倘有教育部國教署補助之課後照顧、學習扶助、夏日樂學等計畫,其冷氣電費將納入各該計畫額外補助,餘請悉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 」規定辦理,檢附收款收據報府辦理請款 ,並請於112 年 11 月 10 日前填具「經費結報表」1 式 2 份報府辦理結報事宜(免備文) ,倘有結餘款請以繳款書繳回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