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函 1.請鼓勵教師通過客語能力認證
2.保障學童客語學習之權利
3.文存參即可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 112 年 9 月 28 日客會語字第 11267008892 號函 暨 112 年 10 月 4 日府客文字第 1120199465 號函辦理。
二、旨揭評核作業 112 年度評核重點項目及指標中包含「公務人 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達成情形」、「教師通過客語能力認證 達成情形」及「保障學童客語學習之權利」等項目,係以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計數據 計算成績。
三、為利評核作業成績統計,請貴校依限於教育部人力資源網填 報本土語修課情形。